《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壹個結算周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根據醫院級別和費用金額實行分期計算、累計支付,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下列比例分擔: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為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個人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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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十二條實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應遵循以收定支、略有結余的原則。新農合當年基金結余(含風險基金)不得超過當年籌資總額的10%。
累計余額(含風險基金)不得超過當年募集資金總額的20%。當年基金余額超過當年募集資金總額10%,或者累計余額超過當年募集資金總額20%的,
第四十三條?根據基金結余情況,對已獲得大額醫療費用補償的參合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再次給予補償。再補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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