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監管部門設定1萬的投資門檻,不是為了限制投資者,恰恰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壹般來說,越成熟的高端投資者,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越強。因此,設定654.38+0萬的投資門檻,是根據資金量來隔離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普通投資者。
2.限制參與人數,確保私募產品不同於公募產品。主要針對高凈值人群,以非公開的方式銷售給特定人群。我國《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私募基金必須向特定投資者(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得對外宣傳。如果準入門檻太低,參與人數太多,就會變質為公募,失去私募的性質。
3.削弱信托私募基金的融資能力是信托的壹種。目前信托規模較大,直接融資功能實際上已經成為銀行信貸的重要補充。限制信托的融資能力有利於政府的宏觀調控。可見,私募基金等信托產品無法普及,其投資門檻將長期存在,水漲船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