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或者其內部治理結構、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管理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基金管理人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②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轉讓固有財產或者在固有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④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⑤責令有關股東轉計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基金管理人整改後,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報告。中國證監會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