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股權投資基金而言,政府監管不應直接幹預基金機構內部的經營管理,監管範圍應嚴格限定在基金市場失靈的領域。應完善股權投資基金行業自律機制、健全基金機構內控機制和培育社會力量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基金機構內控和社會力量監督的積極作用,形成以政府監管為核心、行業自律為紐帶、機構內控為基礎、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四位壹體”的監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