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