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2.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
3.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會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少職工患病和治療帶來的經濟風險。
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是:
1,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地戶籍城鄉居民;
2.非本地戶籍但持有浙江省居住證且未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新農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3、各類全日制高校,包括民辦高校,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全日制學生。
綜上,醫保從1999開始支付。醫療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在接受醫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提供保障的保險。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第二條。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職工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