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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誰出資

壹部分由政府出資。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風險隱患,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這是我國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三大資金來源:從各國實踐來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三大部分:

壹是由金融機構以“生前遺囑”方式繳納資金,以壓實金融機構的主體責任。這壹方式可由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出,要求金融機構擬訂“生前遺囑”,並向監管機構繳納基金,當金融機構陷入實質性財務困境或經營失敗時進行使用。

二是接受處置資助的金融機構在其度過危機後歸還資金。

三是由政府財政進行註資。在我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中央政府主導,資金來源壹部分由政府出資,並撬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在部分中小金融機構較為集中、潛在風險隱患較高的地區,可由地方政府牽頭成立處置基金,用於當地金融風險的防範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