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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什麽意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國家或社會對社會保險實施行政和機構管理的職能機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置是由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決定的。由於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助性、社會性和福利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是非營利性的社會事業單位。

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壹般為集中管理,即機構設置采用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自下而上、自成壹體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體系的方式,達到社會保險基金統壹征繳、調劑、集中管理和運用的目的。

擴展數據:

社會保險機構有以下三項職能:

1.提供社會保險服務:服務包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待遇支付、檔案管理、咨詢服務等。比如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

2.管理社會保險事務,主要包括: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確定用人單位工傷繳費率,與指定服務機構簽訂協議。比如第五十八條規定,尚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應支付的數額。又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的情況、工傷發生率和行業的費率水平,確定用人單位的費率。

3.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管理:主要體現在:壹是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和結算;第二,編制預算草案和資金決算。《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和審查批準,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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