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人員受理審批後,出具醫療證明;
(3)產假30日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請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4)工作人員接受審批後,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擴展數據:
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憑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報銷生育醫療費。
第八條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用賬戶。銀行應按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用於經辦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和其他業務支出。
管理費標準,根據各地社會保險機構人員編制情況,由勞動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管理費的提取比例不得超過生育保險基金的2%。
生育保險基金和管理費不征稅,不收取。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每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報告,並接受同級財政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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