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法律角度解決挪用失業保險金和生活保障金的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6月28日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2003年6月65438+10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18次會議通過)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遼檢發研字(2002)第9號經研究,批復如下: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生活保障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再保險很多人都不陌生。我們工資的壹部分和保險有關。所謂的“五險壹金”也在壹定程度上說明了保險的重要性。在保險實踐中,保險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較復雜,準確判定其近因非常困難,這也是歷年來保險糾紛頻發的重要原因之壹。如果妳在生活中遇到這樣的難題,不妨去網上找免費的法律咨詢。為打擊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出臺司法解釋,對挪用“兩項資金”的法律適用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