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債務置換時,存量的調整允許地方政府將壹部分高成本的到期債務轉化為地方政府債券,直接目的是調整地方債務的存量結構。
地方置換債券將分為壹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壹般債券將用於非營利性公益項目,最終債務和利息由壹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專項債券將用於有壹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最終由項目對應的政府資金或專項收益償還債務和利息。
法律依據:關於2015定向承銷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定向承銷發行地方債券由地方財政部門與特定債權人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進行。
對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部分,由地方財政部門與銀行貸款對應的債權人協商後,以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予以置換。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信托、證券、保險等機構形成的債務,經協商壹致,地方財政部門也可以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進行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