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消息,經山東省政府批準,濟南市從2009年1月起上調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其中,市內五區由原380元/月調整為420元/月;章丘、長清、平陰由原335元/月調整為370元/月;濟陽、商河由原300元/月調整為370元/月,增幅達到23%。
根據法規要求,失業保險是提供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有壹定的期限的,根據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