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在本市連續繳納生育保險壹年以上。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在被保險人生育後壹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生育津貼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2.參保人在本市參加生育保險不滿壹年的,在累計繳費12個月後,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發放生育津貼。
3.參保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時,用人單位因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等客觀原因停止為參保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且未支付產假工資的,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被保險人可在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假結束後壹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發放生育津貼。
(2)程序:
1.正常申報:用人單位應當在被保險人生育、流產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後壹個月起壹年內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2.延期申報:被保險人繳費滿12個月後,按用人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