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在開放日申請認購基金份額,但對於每份基金份額,只能在基金份額鎖定期屆滿後的下壹個工作日贖回基金份額。
對於每份基金份額,鎖定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於認購份額,下同)或基金份額認購申請日(對於認購份額,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額認購申請日年度的前壹日止的期間。在鎖定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申請贖回,但可以在鎖定期滿後的下壹個工作日起申請贖回。
本合同生效後,如有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上述開放日和開放時間進行相應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的媒體上公告。
基金贖回的註意事項
1.基金管理人以交易時間結束前接受有效贖回申請的當日為贖回申請日(T日)。壹般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會在T+1日內確認交易的有效性。
2.贖回以份額申請為基礎,遵循“未知價格”原則,即贖回價格以申請日收盤後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
3.贖回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則,即按照投資者申購、購買的順序進行贖回;
4.當日的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內撤銷;
5.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提交的贖回申請不成立;
6.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內(含當日)支付贖回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