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償還,但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現行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壹)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六)社會捐款;(七)其他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壹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壹)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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