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438年6月+2023年10月起,壹個自然年度內,職工普通門診醫療起付標準分別為50元、500元、700元,普通門診醫療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元;普通門診政策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醫療費用,分別按60%、60%、50%的比例支付。2024年6月5438+10月起,普通門診就醫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4000元,退休人員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異地長期居民在門診就醫,執行我市同級醫療機構報銷政策。臨時門診醫療人員在其他統籌地區進行門診治療,門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10%後,執行我市同級醫療機構待遇。
職工醫療保險普通門診應當統籌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
職工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基金不覆蓋以下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5)住院期間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六)其他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工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