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顯然,公司制、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數應當受《公司法》及《合夥企業法》的約束而不得超過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過200人)。
《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也就是說,“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可最多不超過200人,突破了(有限)公司制、合夥制基金的50人限制。這壹突破,對於基金參與主體,特別是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服務機構而言具有重大意義,在做大基金規模的同時,也將使更多投資者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