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私募基金 - 公立國際學生相關規定

公立國際學生相關規定

公派學生——出國前簽留學協議

公派生選拔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公派留學生出國前,應與留學基金委簽訂《留學資助協議》。此外,公派生原則上應與選調單位簽訂聘用協議後方可派出。

提前取得學位後回國,視為提前完成留學計劃,按期回國。留學生在留學期間變更國籍的,視為放棄留學身份。公派學生——在國外學習兩年後可以在壹月份回國

公派留學生可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回國休假:學習期限在12個月至24個月(含)之間的,回國時間不超過1個月,獎學金照常發放;留學期限超過24個月(不含)的,每年回國時間不超過2個月或1個月壹次,獎學金照常發放,回國旅費自理;回國時間超過上述次數和時間的,從超過之日起停發獎學金。

同年公派留學人員只能選擇回國休假或出國休假或考察中的壹種,不能同時享受。去度假或出國留學不超過15天就發獎學金;超過上述次數和時間者,自超過之日起停止發放獎學金。

因病休學的留學人員回國超過壹年的,國家留學資格自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