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
(壹)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清算後剩余基金財產的分配;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基金份額;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根據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7)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下,有權查閱本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