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銀行賬戶的期限為壹年。壹年後未審結的,申請人可以請求繼續凍結。壹年內雙方達成和解或者撤訴的,可以申請撤銷,進入執行程序的予以扣除。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所涉賬戶解凍如下:
1.判決前,原被告經調解達成共識,原告申請解除凍結,法院裁定可以解除凍結;
2.如果被告完全履行債務償還,法院會及時解除凍結;
3.原告敗訴的,法院應當依法解除對原告財產的凍結。
綜上所述,當銀行賬戶成為涉案賬戶時,持卡人只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調查完成後,如果沒有其他問題,那麽銀行會解鎖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第249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