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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區城鎮居民醫保對婦幼保健院報銷比例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的法律分析

壹、學生和兒童(低於654.38+0.8萬元)

1和三級醫院報銷比例為55%;

2.二級醫院報銷比例為60%;

3.壹級醫院報銷比例65%。

二、70歲以上老年人(654.38+萬元)

1和三級醫院報銷比例為50%;

2.二級醫院報銷比例為60%;

3.壹級醫院報銷比例65%。

三、其他城鎮居民(654.38+萬元)

1和三級醫院報銷比例為50%;

2.二級醫院報銷比例為55%;

3.壹級醫院報銷比例60%。

基本藥物醫保報銷比例

1,壹級醫院報銷

壹級醫院基本藥物報銷比例為20%;

不執行基本藥物報銷比例為40%

2、二級醫院報銷

基本藥物報銷42%。

3、三級醫院報銷

基本藥物報銷5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