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第四條從事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任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有兩名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委任代表)和合規/風控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