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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醫保報銷政策

(壹)醫療保險的交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人員、孤兒、重度殘疾人、70周歲以上老人、扶貧對象等,個人交納部分由縣級政府按規定予以全額補助。

(二)住院醫療待遇標準扶貧對象在

壹、

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由原來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別降為100元、300元、500元;醫療費報銷比例提高10%,即由原來的80%、70%、55%分別提高到90%、80%、65%。

(三)慢性病鑒定及門診報銷精神病屬於壹種慢性疾病,可享受門診慢病報銷待遇,可持有效證件到本縣精神病院辦理並經縣醫療保障局審批發證。持慢性病本可在本縣精神病防治院享受門診服藥報銷。甲類病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無起付線,基金支付比例為70%,乙類病種起付標準為500元/年,在

壹、

二、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分別為65%、55%、45%。貧困病人患者起付標準由原來500元降為200元;報銷比例提高10%。壹個年度內,甲類病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乙類病種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元。現絕大多數精神類疾病已被列入甲類。

(四)政策扶持國家財政對符合條件的病人進行全兜底救助,泗水縣精神病防治院已與縣醫療保障局、縣殘疾人聯合會、縣民政局簽訂救助協議,並成為精神病定點醫療救助機構,對全縣符合條件的精神病人進行免費住院及服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