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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契約型投資基金相比,公司型投資基金的特點是()。

契約型投資基金和公司型投資基金的主要區別如下。

(1)法律依據不同。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合同設立,信托法是契約型基金設立的基礎;公司基金是根據《公司法》設立的。

(2)法人資格不同。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股份公司。

(3)投資者地位不同。作為信托契約規定的受益人,契約基金的投資者通常對如何使用基金做出的重要投資決策沒有發言權;公司資金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股東,有權對公司的重大決策進行審批並發表意見。

(4)融資渠道不同。公司基金具有法人資格。當資金運用得當,業務開展順利,公司需要擴大規模,增加資產時,可以向銀行貸款:契約型基金由於不具備法人資格,壹般不會向銀行貸款。

(5)經營性質基礎不同。契約型基金憑借基金合同運作基金財產;公司資金按照公司章程運作。

(6)不同的基金運作。公司基金和普通股份公司壹樣,壹般是永久的,除非達到《公司法》規定的破產清算階段;契約型基金根據基金合同設立和運作。合同到期,基金運作終止。

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這兩種投資方式沒有太大區別。至於壹個國家采取哪種方式,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采用兩種類型並存的方法,努力利用兩者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