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只要參保人中斷社保繳費的,社保卡的“醫保賬戶”就會從斷繳之日起被“凍結”,不能使用該社保卡的醫保功能;
3、參保人在壹個社保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內醫保中斷在3個月以內的,可以補交,否則只能重新繳納;
4、續繳的壹個月後,才能使用醫保功能:企業在職人員在參保繳費的下月起就可以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停保後相關醫療保險待遇也停止,但系統數據和繳費年限不會清零;
5、建議當事人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社保卡等,具體咨詢參保地的社保部門工作人員明確。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