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
監管部門設定654.38+0萬的投資門檻,不是為了限制投資者,恰恰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壹般來說,越成熟的高端投資者,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越強。因此,設定654.38+0萬的投資門檻,是根據資金量來隔離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普通投資者。
2.限制參與人數,保證私募性質。
私募產品不同於公募產品,主要針對高凈值人群,以非公開的方式銷售給特定人群。我國《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私募基金必須向特定投資者(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得對外宣傳。如果準入門檻太低,參與人數太多,就會變質為公募,失去私募的性質。
3.降低流動性風險,增加穩定收益。
因為大部分民間投資項目回報周期長,所需資金相對穩定。如果沒有投資門檻,會吸引大量的投資者,而眾多資金來源的不穩定性也會造成投資價值的流動性更高,增加私募基金隨時面臨投資者退出的可能性,不利於私募基金的收益,增加投資的流動性風險。
由於私募基金的準入門檻較高,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會更加理性。雙方的關系類似於合夥關系,讓基金經理少了隨時撤資的困擾,給投資者帶來更多的預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