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醫改決定,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同時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根據規定,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個人帳戶支付範圍:壹是門診、急診的基本醫療費用;二是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三是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中,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超過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中,按比例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也可用於超最高限額的醫療費用。
統籌基金主要用的費用。當然,醫療費用還應當符合基本醫療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範圍、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