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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如何延期辦理工傷保險

法律解析:工程建設項目合同期限延長的,施工企業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持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補充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期備案手續。工傷保險期限不得超過建設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竣工)期限。辦理延期手續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相關待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施工企業承擔的工程項目工期延長的,繳費人必須提前30天填寫《施工企業工程延期申請表》並報保險關系單位備案,申請工傷保險延期。但每次申請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