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五條國家設立獎學金,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用於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國家規定專業的學生和在國家規定地區工作的學生。
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儉學基金和貸款助學金,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多種形式的助學金,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獲得貸款、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業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儉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
高等學校應當鼓勵和支持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