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國家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農村營商環境,鼓勵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