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六十六條* * *各級壹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彌補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各級壹般公共預算結余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執行年度壹般公共預算* * *,但通過轉移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時,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追加赤字, 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應當在下壹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