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所有的共同基金(包括封閉式和開放式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受托人管理基金持有人的資產,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並不相同。基金管理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結構多元化,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均為股東。
基金管理公司作為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其行為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和證監會的監管,其內控制度也比其他行業公司更加完善。當然,這些都是被動措施,無法從根本上杜絕內部人控制和大股東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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