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 * *維修基金是指根據建設部《住宅建築使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建[1998]213號)規定,住宅建築公共* * *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單位出售公房的維修基金由出售房屋的單位和購買房屋的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屬於購買人,用於住宅建築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2.根據法律法規,* * *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等。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 * *舊件和* * *舊設備設施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大面積、多戶漏雨,可以啟用公共維修基金,單戶漏雨,不能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