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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大病救助政策研究

主要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進行保障。

大病保險的對象是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參保人(共保人),保障範圍應與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按政策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保障被保險人(共保人)患大病且醫療費用較高時,經醫保和新農合補償後的城鎮居民合規醫療費用。

此外,大病保險水平以避免城鄉居民發生災難性醫療費用為目標,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補償政策,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50%;支付比例根據醫療費用水平確定。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擴展數據:

關於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相關要求的規定:

1.地方政府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了大病保險籌資、報銷範圍、最低補償比例、醫療救治和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

2.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通過政府招標選擇。符合基本準入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自願參加投標。中標後以保險合同的形式承接大病保險,承擔經營風險,自負盈虧。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征營業稅。

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基金;不足或無結余的地區,在籌集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資金時統籌解決資金來源,逐步完善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多渠道籌資機制。

中央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指導意見》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