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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運輸有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1。凡需運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且未經國家統壹調劑的木材,由所在省林業主管部門簽發。

2、申請《出省木材運輸證》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交以下依據:

(1)生產單位生產銷售的木材,運輸政策允許的,憑註銷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和應稅票據。

(二)運輸農村自留地和房前屋後生產的木材或者廢舊物資,應當有基層林業工作站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三)個人按規定允許攜帶的木材,憑戶籍或工作調動證明。

(四)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其他單位運輸的木材,應當出具起運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求的證明和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礦產勘查、采礦等各類工程建設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造林,恢復森林植被,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占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並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林區設立的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無證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應當予以制止,暫扣無證運輸的木材,並立即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