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是否屬於對外擔保?
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權的壹種,是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在我國能作為股權質押的僅為股份公司股東的股票與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的股份。股權質押屬於對外擔保。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