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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紅陽基金決策

決策依據(1)國內外宏觀經濟環境是本基金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2)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依法決策是基金投資的前提;(3)財政和貨幣政策以及利率趨勢;(4)證券市場發展水平和趨勢、基金業發展情況是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5)上市公司的行業發展、公司的創新能力和對公司綜合價值的評估是投資決策的關鍵因素;

決策程序(1)在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方向、投資理念和投資限制範圍內,基金管理人委托R&D部門對宏觀經濟、政策導向、市場趨勢和特點進行深入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制定整體投資策略和投資建議,作為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整體投資計劃決策的依據;同時,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詳細調研的基礎上,研發部向基金經理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提出推薦股票名單;(2)基金管理人根據整體投資計劃和股票推薦名單,結合自身對市場的分析判斷,制定投資組合草案,投資組合草案包括擬投資股票的名單和數量範圍;(3)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組合草案進行討論和表決,通過後形成投資組合方案;如果草案沒有通過,基金經理負責修改草案,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進壹步討論;(4)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組合計劃制定具體操作方案,形成投資組合;(5)風險評估小組對投資組合進行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和調整建議反饋給投資決策委員會;(6)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變化和風險評估結果調整基金投資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