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農民每年繳納壹定的合作醫療資金,集體和政府也可以出資壹部分,共同形成專項基金,農民就醫時可以按照壹定比例報銷醫療費用。在20世紀70年代,它曾經覆蓋了90%以上的農村地區。
實踐證明,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是農民通過互助合作抵禦疾病風險的好辦法,也是促進我國農村衛生事業發展的關鍵。
擴展數據
參合農民可以選擇不同的醫院就醫,壹般采取就近原則,不同醫院的報銷比例也不同。壹般住院病人報銷比例比較大,分為慢性病、特殊疾病、意外傷害,可以采取不同的報銷比例,壹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病致貧、因病反貧。
部分地區實行農民醫療保障制度,每個農民每年繳納1元,鄉鎮財政和村公益金分別撥付1元,社會統籌和家庭賬戶相結合也能有效減輕農民醫療負擔。
但這種自我拯救的社會保障的受益者首先必須是支付者。如果農民個人不繳費,集體也不會給予相應補貼;農民交的越多,集體補貼的就越多。客觀來說,富人既富又有保障,窮人更窮更沒有保障。這種“富人更富,窮人更窮”的結果,顯然與社會保障扶貧防貧的宗旨相違背。
百度百科-農村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