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參保居民在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按照以下比例承擔:壹類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二類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5%,個人承擔45%;三類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居民醫保的保險年度按自然年度計算,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0元(包括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