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孵化超過100家微型企業的能力;
計劃微型企業數量占企業總數的85%以上;
有經營管理機構和管理服務團隊;
有平臺運營管理、微企入駐、培育、退出等制度;
截至舉報時,該平臺未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守信企業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