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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設立救助基金

根據2004年6月1日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八條規定:

設立基金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為特定公益目的設立;(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原始資金必須是收到的錢;(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四)有固定住所;(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是成立公益組織的基本條件,還有其他程序性要求。建議妳查詢規定或者咨詢相關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