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參與患者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患者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申請手續,且無配偶、父母、子女的,由其兄弟或姐妹代為申請;沒有兄弟姐妹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人代為申請。由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與參合患者的關系證明;
2.受理機構:縣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
3.申請結果:
(1)申請報銷的參合患者身份證明材料真實、提交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
(2)對參合患者的身份證明材料有疑問的,交由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核實身份;
(3)提交材料不統壹的,壹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所需材料:
1,參合住院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2.參加住院病人合作醫療證明;
3.出院證明;
4.醫療費用收據;
5.住院費用明細清單;
6.縣市區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