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生育津貼不是壹次性發放。根據渝醫保發[2018]4號文件規定:生育生活津貼發地方式由壹次性發放查更為按月發放,即按審核的津貼享受時間,當月享受的津貼系統只能在次月操作。享受條件仍為職工從參保單位為其連續足額的第6個月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並正常參保摩受生商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