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活躍發展,我國經濟市場中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已經出現壹定的規模體量,這就需要嚴格的法律法規制度嚴格約束私募基金的資金募集與投資行為,促進私募基金的合法化進程加快,確定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
這是避免私募基金所有風險發生的根本條件,也是促進私募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我國的私募基金長期處於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其自身定位就十分尷尬,既沒有法律的保護也沒有法律的約束,這也對我國的經濟平穩健康發展造成了壹定的隱患。
因此,需要建立起嚴格的法律法規,使私募基金的所有操作行為能夠有法可依。
其次,在法律上也需要明確私募基金的地位、性質與運作形式,並且對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者管理結構的資格、能力、資金募集來源、募集信息等信息的公示等進行明確的規定。
目前私募基金已經成為經濟市場中壹個重要的經濟力量,具有了壹定的規模。但是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私募基金所產生的金融風險也可能隨時爆發。
因此為相關法律法規就需要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操作規範、資金募集要求等進行嚴格地規定,同時對投資者與基金管理者或管理機構之間的協約簽訂納入法律要求的範疇內。
嚴格規定契約簽訂形式、操作要求、標準等對雙方利益產生影響的內容的法律效力意義,這對規範私募基金市場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市場的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