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了壹下。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的12%以內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進行的捐贈。
該負責人舉例說,比如某企業捐贈300萬元,如果2008年盈利3000萬元,稅前可抵扣金額為360萬元(3000× 12%),那麽捐贈的300萬元全部可以在所得稅前抵扣。
地稅部門提醒,企業向四川地震災區進行現金或實物捐贈時,應首先通過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落實;二是要取得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監制)的公益性救災捐贈票據,並加蓋接受捐贈或轉撥單位的財務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