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和恢復需要資金。目前,因資源枯竭關閉、因破產關閉、因重組變更礦業權、因違法關閉的礦山,都或多或少存在環境地質問題,有的甚至問題嚴重。災民無法得到合理的經濟補償,導致社會矛盾激化,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增多。加快閉坑礦山和現有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和恢復,具有重大的社會和環境意義。要完善礦山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機制,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妥善解決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資金問題。對於歷史上因采礦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且責任人無法實施的,按照原礦山屬於中央和地方的情況,由中央和地方分別撥付專項資金進行治理。對長期開發或接近關閉的礦山,礦山環境破壞嚴重,礦山企業因經濟困難無力承擔治理的,政府補貼,企業分擔治理。對生產礦山和新建礦山,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建立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和礦山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地方政府應制定礦山環境保護優惠政策,調動礦山企業和社會參與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積極性。
要建立多渠道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來源。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中,引入市場機制,采取國家壹點、地方政府壹點、企業壹點、群眾壹點的籌資方式。建立扶持、鼓勵和減免稅等政策,對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做得好的礦山企業實行減免稅,對遭受嚴重破壞和汙染的礦山企業進行嚴懲,從制度上解決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投入不足、礦山企業積極性不高的瓶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