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際社會團體、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三、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
四、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益;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
第四條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其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八條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