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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支付的費用如何處理?

法律解析: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先行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費用的,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但是,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從賠償義務人處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賠償的,應當優先償還救助基金管理人依照《補缺規則》支付的費用。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壹)施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