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終止時,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進行清算,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組成。清算組制作的清算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清算後剩余的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份額進行分配。
擴展數據
基金投資人未能申購(認購)或贖回基金或基金紅利的,應返還至基金投資人的結算賬戶。
基金投資人結算賬戶變更的,基金投資人應當向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變更基金投資人結算賬戶後,應當向監管機構備案。
基金投資人結算賬戶發生變更,未向基金銷售機構或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提出申請,導致資金無法返還基金投資人的,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應當將資金分別存入銷售收款普通賬戶和支付收款普通賬戶,並記錄明細。
百度百科-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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