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軍人意外傷害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非隨軍服役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支付、轉移和接續,適用本法。
軍人保險制度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國家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適時補充和完善軍人保險制度。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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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軍人相關條款: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全軍軍人保險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軍事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軍人保險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辦理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軍人依法參加軍人保險,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第六條?軍人有權查詢、核對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